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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用的期限
添加时间:2020-03-30 作者:admin 点击数: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期限。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后,在前期减负511亿元的基础上,预计还将减负600多亿元。
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61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在北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转自:新京报
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361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在北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转自:新京报